一、总则
第一条 复试工作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保证选拔质量的重要环节。为保证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复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提高招生复试工作质量和新生入学素质,既维护考生权益,又维护学校声誉。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全校的复试和录取工作。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复试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办法,向各学院部署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审定招生计划分配方案、研究确定复试分数线。
(三)审核各学院制定的复试录取办法和实施细则、复试程序、调剂方案等材料。
(四)审批各学院上报的拟录取名单。
(五)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全校复试期间的监督和巡视工作,负责指导各学院监督小组工作,负责对相关举报的受理和对发现问题的查处等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主要职责:
(一)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积极探索,制定符合本单位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求的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
(二)按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相关解释工作。根据考生申请,对本单位有关复试录取工作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三)成立本单位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和若干专家复试小组。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由学院院长担任,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具体组织实施,成员应包括分管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副书记、相关学科的带头人、学术骨干、硕士生指导教师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确定各专业(领域)硕士生招生计划。
(2)制定复试工作方案、评分规则和评分标准。
(3)负责审核各专家复试小组的复试记录、复试结果和考生的其他情况,复试结束后及时向所有复试考生公布复试结果。
(4)对招生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录取结果负责,不得有任何泄露试题和故意提高或压低考分等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招生工作监督小组组长由各单位书记担任。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复试工作进行监督,并受理考生的举报、投诉等事宜。应提供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专家复试小组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复试小组)的复试工作。专家复试小组组长原则上由相关学科方向负责人担任,成员不少于5名,由硕士研究生导师组成,另须配备 1 名记录员。根据参加复试的人数情况可成立若干专家复试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复试小组的复试工作。
(2)负责本复试小组考生的外语听说水平测试工作。
(3)明确复试工作人员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规范其工作行为。
各专家复试小组在评分前应召开复试小组会议,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面试时需现场独立评分。
三、复试
第六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所有拟录取的硕士生均须进行复试,复试合格方可录取。
第七条 复试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以及复试时间、地点由各学院自定。各学院的“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实施细则”应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和我校研究生招生网站向社会公布。“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实施细则”包括各专业招生计划、复试内容、复试方式、复试标准、复试安排、复试程序、笔试要求、综合面试要求、英语听说能力测试要求,以及综合成绩的组成和调剂录取办法等。全部复试工作原则上应在3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 接收调剂生复试的学院,应在实施细则中明确接收调剂专业、要求和调剂程序,在复试前将拟调剂复试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在本单位网站公布。未经报备,一律不准自行通知考生来校复试。
第九条 学院负责组织对考生复试资格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初试准考证及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应届本科毕业生交验学生证,留存学生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入学时补验)及复印件。
(二)大学阶段成绩单(加盖毕业院校教务部门公章的原件,或将人事档案中的加盖毕业院校教务部门公章的成绩单复印,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同等学力考生须提交具有资质的开课单位教务部门出具的报考相关专业 6 门及以上本科主干课成绩证明,成绩合格。
(三)可提交科研成果及证明、等级证书、荣誉证书等能证明自己能力水平的材料,供专家复试小组评定面试成绩时参考。
(四)国外学历考生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须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供服役部队签发的《入伍批准书》、《退出现役证》(交验原件证,留存复印件)。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考生须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交学历学籍认证报告。
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复试。
第十条 复试具体要求
(一)实行差额复试。招收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学院复试比例为130%、其它学院复试比例为120%、初试合格生源不足招生规模120%的专业复试分数线为国家线,所有满足本学科(专业)复试分数基本要求的考生均可参加复试。
在单科和总分成绩符合报考专业(领域)复试分数线的基础上(符合此条件的考生,以下称之为校内合格考生),按总分由高至低确定复试名单,计算复试人数时遵循有小数点进位原则。
(二)复试全程要求录音录像。要求全画面录像(画面应包含考生与复试小组成员),录音须与录像同步。录音录像须备存,保存时间为一年。
(三)复试内容
(1)复试内容包括专业课笔试、综合面试和英语听说能力测试,均由各学院负责组织。
(2)专业课笔试科目以学校《2019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为准。专业课笔试:满分为100分,笔试时间2.5小时。笔试的命题、制卷、试卷封装、阅卷等环节须严格按保密要求操作。
同等学力考生(不含125100工商管理硕士)另须加试两门不同于初试科目的本专业本科阶段主干课程,加试科目见《2019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加试的考试时间为每门2小时,满分各100分。
会计硕士(125300)、工商管理硕士(125100)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学院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3)综合面试的主要内容:
综合面试满分为100分,英语听说能力测试满分50分。综合面试和英语听说能力测试主要是对考生的外语听力水平、口语水平,知识结构和综合能力等进行测试。各学院可根据自身特点,选择相应的复试形式并制定相应的细则,认真研究综合面试和英语听说能力测试的内容、方式和方法,事先制定考核的要求及评分规则。每个考生的综合面试和英语听说能力测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侧重考查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等方面的内容;专业型硕士研究生侧重考查考生专业知识的应用和专业能力倾向,考生实践经验和科研动手能力,考生兴趣、爱好、特长等方面的内容。
①专业素质和能力
A.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
B.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C.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②综合素质和能力
A.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等(人事档案审查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必须在发放录取通知书之前完成);
B.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 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C.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和心理健康等情况;
D.人文素养;
E.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③英语听说能力
(4)面试过程中,测试考场与待考场所分离。开考后,除考场工作人员和应试考生外,任何人不准出入测试考场。每个复试小组应对每位考生的面试情况(包括提出的问题,考生回答的情况等)进行现场记录,记录在《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面试考核记录表》。专家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打分,并在《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面试评分表》上签字。《面试考核记录表》和《面试评分表》整理后交到研究生院。
(5)各学院可在上述复试内容基础上,依据学科特点增加考核内容,创新考核形式。
四、调剂
第十一条 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二)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三)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四)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及调剂专业相应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五)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7个专业。
(六)教育部调剂政策中规定的其它条件及要求。
各有关学院在此基础上,根据培养需要提出其他学术要求,制定调剂方案。
第十二条 调剂具体要求
(一)各学院应依据有关政策制定本单位调剂工作办法,详细说明接收考生调剂的时间、基本要求、工作程序、调剂复试办法、联系咨询电话等信息,并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公布。
(二)对调剂考生进行资格审核,内容与一志愿考生复试资格审核一致。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予调剂。
(三)全日制专业学位校内合格考生可以申请调剂至生源不足的本专业非全日制专业学位复试(即自动放弃全日制专业学位复试资格)。
参加全日制复试被淘汰的校内考生可以向生源不足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提出调剂申请,具体调剂复试方案见相关学院公告。
(四)学院相关调剂工作办法及调剂录取名单须报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核无误报研究生院。
五、录取
第十三条 录取具体要求
(一)继续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确保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录取原则。各学院根据本学院的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考生综合成绩以及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政策和标准,相同专业的全日制和非全日硕士研究生录取时按全日制、非全日制考生分开排序,分别按各自招生计划录取。
(三)第一志愿考生综合成绩=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复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权重为30%~50%。
录取一志愿考生时按照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进行,调剂考生的录取办法由学院在调剂方案中确定。
(四)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
(1)复试笔试成绩低于复试专业所在学院确定的最低分数要求(是否设复试笔试成绩合格线由学院确定)。
(2)面试成绩不合格(综合面试成绩小于60分,英语听说能力测试成绩小于30分)。
(3)同等学力加试科目的任一门成绩低于 60 分。
(4)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对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予录取。
(5)所有考生均须参加体检,不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及弄虚作假者,一律不得录取。
(6)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及诚实守信情况考核结果不合格。
各学院对本学院所有拟录取考生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拟录取考生的档案审查工作由各学院党委负责。
(五)各专业拟录取名单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章后报研究生院,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研究生院统一向考生公布。录取名单经教育部审批及所需各项手续完备后,将在6月上旬发通知书,手续不完备者一律不发录取通知书。
(六)学校与定向培养研究生签订相关协议书。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七)各学院对所有拟录取考生(含推荐免试生)按录取专业确定导师。导师根据本人招生人数限额和拟录取考生的志愿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和研究方向,完成师生互选工作。
六、信息公布和公示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健全研究生招生录取信息公开机制,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规范透明,增强招生录取工作公信力。
第十五条 各学院必须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复试方案、复试名单、调剂方案及数量。本着“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招生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六条 复试名单(含复试专业、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等信息)、拟录取名单(含录取专业、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综合成绩等信息)须在网上进行公示,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 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七、工作纪律与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相关规定,依法正确履行各自的职责。各招生学院要进一步完善复试录取工作制度,健全导师集体决策和监督机制,严明招生纪律,加强招生廉洁自律建设,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复试录取巡视监督,及时调查处理考生的投诉和举报,对于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招生违规事件,一律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和招生录取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 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八、其他
第二十一条 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规定条件、考试违纪、替考、身体及政治思想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一律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 复试及录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复试的人员,不得参加与复试及录取有关的工作。对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单位和当事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考生应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符合我校录取要求的考生,除支边、支教考生以外,原则上不再同意保留入学资格。对必须保留入学资格者,可先工作1-2年,再回来攻读硕士研究生,此名单与拟录取硕士研究生名单同时上报,并计入今年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规模。
第二十五条 学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5年,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
第二十六条 奖助学金。学校为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且人事档案在校、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研究生设立学业奖学金和助学金。
本办法由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